明天上午,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落下帷幕,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将进入表决的关键时刻。
一旦表决通过,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单行法律同时废止,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法典时代。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7编、84章、1260条、逾10万字,创下我国立法纪录的《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又有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今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专访。
王利明
这位湖北仙桃籍的法学家,多年来致力于推动《民法典》的出台,并力推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的颁布,将把我们带入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王利明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权
楚天都市报:《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为何要加个“典”字?
王利明:在汉语中,所谓“典”,通常有“经典”“典范”“典籍”等含义。这也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可以说,《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
楚天都市报:这部厚重的法典,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在哪里?
王利明:民法典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受到民法典的调整。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总是要订立合同,参与各种民事交往,从而受到民法的广泛调整。
民法典姓“民”,就是要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反映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特色所在。我国民法典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权,以私权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了完整且开放的民事权利体系,提供较为完整的私权保障机制。
民法典将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比如,为解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门进行全面系统规定;为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专门规定有关产品责任等规则;民法典还专门为保障人们住有所居,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等制度。
法治的核心就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民法典通过确认私权利、保护私权利,实质上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标准和界限。
楚天都市报:我国民法典编纂可说是几经曲折,自1949年至2002年,曾历经四次民法造典。最终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启编纂民法典。重启有何时代背景?
王利明:新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因种种原因均被搁置。2002年,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先制定出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再适时制定民法典。
进入新时代,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人民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迫切需要一部与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相适应的民法典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在此背景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快车道”。立法机关决定以“二步走”的方式编纂,先制定《民法总则》,再制定民法典分编。2017年3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纲率先出台,使得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也随之启动,各分编草案在与《民法总则》整合后,《民法典(草案)》终于在2019年12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包括附则共84章1260条,全文逾10万字。突破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法典最大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性骚扰行为强调采取措施预防
楚天都市报:《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重大的创新和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
楚天都市报: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拟增设“禁止性骚扰”条款,有何现实意义?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对性骚扰行为,首先予以规制,明确性骚扰的要件,制止性骚扰的行为。
当然,也要保护他人的行为自由。如果把黄段子、调侃的言论等,均视为性骚扰行为,可能会不当妨害个人的行为自由。民法典特别强调采取措施预防。其中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义务。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等措施,有利于保护被用工者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预防性骚扰的发生,实现对性骚扰的社会多层次综合治理。
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预防措施。为实现防止性骚扰发生的目的,预防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是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应针对性骚扰行为建立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接到投诉之后,应当积极展开调查等工作,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以防止性骚扰行为危害结果的扩大。因此,应当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在接受投诉后不得推诿、拖延或压制。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应当及时处置,这对于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第一次引入“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
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
楚天都市报:为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特别涉及到高空抛物或坠物的法律责任追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王利明:所谓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些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武汉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中致残案、重庆的高楼抛出烟灰缸致人损害案、济南发生高楼抛出菜板伤人案等。高楼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民法典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任何人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二是在发生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以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草案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就确立了在高楼抛物或坠物致害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是确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此种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在发生高楼抛掷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不能直接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此处所说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此类纠纷。
楚天都市报:民法典草案还填补了哪些“法律空白”?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还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的内涵和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概念,作为隐私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民法典草案完善肖像权的扩张保护。例如,废除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关于侵害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该条规定来看,侵害肖像权通常需要行为具有营利目的,这虽然可以解决实践存在的大量的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但无法涵盖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例如,行为故意污损他人肖像,也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此类行为通常并不具有营利目的。
为此,民法典第1019条废除了《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侵害肖像权营利性的要求,同时,该条明确列举了各类侵害肖像权的典型情形,对于准确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体现网络时代的特点
对“AI换脸”、声音侵权等都有规定
楚天都市报:您曾极力主张《民法典》要体现网络时代的特征。目前的草案,是否充分反映了网络时代的诉求?
王利明:由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的条款大量反映了当下网络时代特点。
民法典草案第99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可以有效地预防网络时代的各种网络侵权。
草案禁止“深度伪造”、保护个人声音。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后,“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伪造他人形象、声音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019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的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个人的声音已能得到很好地识别,声音与个人身份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个人的声音利益值得保护。民法典草案第1023条第款也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把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从而能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此外,草案人格权编第1034条第2款采用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可识别性的标准不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活动信息,从而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规定禁令、删除、更正等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在现代社会,网络侵权十分严重,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积极应对这一现实问题,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于有效规范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现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等,具有重要意义。
楚天都市报: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请问草案后来吸收了哪些主要的公众意见?
王利明:吸收了不少。其中,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大量采纳公众意见。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退出,新的进不来,甚至发生斗殴等事件。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楚天都市报:您认为《民法典》颁布以后应如何实施到位,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王利明:《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后,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均废止,与这些法律相关的配套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都需要清理与完善,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民法典的内容纷繁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很好地理解,学习成本很高。且许多制度相互联系、相互指引,必须要准确把握,才能很好地适用。
二是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第35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并没有规定续期期限、费用收取等具体规则,这就需要将来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是清理现有的司法解释。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则已经被民法典所吸收,但对于没有被吸收的司法解释规则,也不宜一概否定其意义。例如,《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规则,对于准确解释民法典的规则仍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侯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