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规定提出,在图书馆、超市、公园、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且拒不清除痰渍的,将处以一百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随地吐痰陋习由来已久,屡禁不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深入,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危害,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山西运用法治手段治理这一顽疾。规定明确,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山西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鼓励市县两级政府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等普通群众参与治理管理的工作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劝阻、举报随地吐痰行为,对查实举报的,还可给予奖励。市县人民政府还将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
这一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