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系列解读(十九)

2020-04-15 15:33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30992

一、政策名称

降低水价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我市城区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均下调10%,下调后自来水销售价格为2.07元/吨。

第二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适用于我市城区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水。

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一)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有关规定,商贸流通(包括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由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户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中小微企业由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认定后由市自来水公司执行。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电话:6369286;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6281234。

责任编辑:侯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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