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降低气价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气价格下调。
第二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
(一)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及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城区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气均享受价格下调10%的优惠(以2019年12月3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下调后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590元/m³。
(二)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我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用户(含中小微企业、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天然气价格下调0.382元/m³的优惠,下调后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496元/m³(损耗及税差部分在2020年10月31日顺价结束后纳入结算)。
第二项:适用于工商企业工业用气,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一)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有关规定,商贸流通(包括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由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户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中小微企业由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认定后由市天然气公司执行。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电话:6369286;
市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6353503。
责任编辑:侯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