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减征医疗保险费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
第二项: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适用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大冶市、阳新县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第二项:适用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有效期:长期。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第一项: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级、大冶市和阳新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核定所属区域内符合减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并及时落实减征政策,用人单位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
第二项:用人单位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缴费申报核定科,电话:6521010 ;
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电话:6355986。
责任编辑:侯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