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02-26 12:3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0368

一、实施背景意义

背景:2003年,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利用较短时间制定出台的。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2010年对《条例》内容进行了修订,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12月29日通过了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8日公布实施。

意义:《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体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内容:《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方针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事件,统一领导指挥:为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处理指挥部,均由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责任重大:《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有指挥、协调、采取紧急措施等三大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统一行动,避免推诿扯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还有权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监测与预警:《条例》对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制定应急预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省级政府根据全国的预案制定本地的预案。这些预案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二是建立预防控制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疫情报告时限:《条例》对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作了严格的限定。最慢的程序是:疫情发现—2小时内报告县卫健局—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立即报告国务院。在逐级上报的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越级上报和横向通报制度。

发现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要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发布:《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并对发布主体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能够使全社会和广大公众迅速、及时、准确地了解突发事件的真相及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动员社会公众投入到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中,减少因信息闭塞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有利于遏制以往一遇突发事件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的现象,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救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的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地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前方停靠点:《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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