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健康投入战胜疫情斗争的指示精神,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若干具体措施》,从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关怀身心健康、细化人文关怀、给予人事人才激励、保障落实各项待遇、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等六个方面共制定16条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全市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使他(她)们始终能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投入战胜疫情斗争。16条具体措施为:
1. 改善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将疫情防控资金拨付、项目争取放在优先保障位置,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加快新建或改建集中收治医院(病区),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确保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改造升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病毒核酸检验实验室,提升病毒检测能力。
2. 强化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做好后勤保障,采取统一配置的形式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卫生、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切实解决通勤交通问题,对步行或自驾上班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消毒防护用品;对上下班路程较远且缺乏自驾条件的,应安排集中住宿或优先安排爱心车队接送。市、县(市、区)可依法征用医疗机构周边酒店,尽可能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单人单间的休息场所,确保其休息和隔离需要,并做好饮食、基本生活用品等保障。
3. 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统筹协调外来支援医疗队和自有医护人员,合理安排轮班,在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在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的一线医护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在集中隔离点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落实轮休时间。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4. 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防护用品实行统一合理调配机制,竭力保障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安全到位。所有防护物资必须向临床一线诊疗医务人员倾斜,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时健康体检,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应及时隔离、全力救治,尽最大可能避免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
5. 关心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支持服务。在医疗机构内部成立由心理医师或心理咨询师和其他医护人员组成的心理咨询自助工作队,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以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日常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对于发生应激症状的医护人员,及时安排换岗并落实专人做好心理疏导。
6. 强化医务人员人文关怀。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和专门人员对一线医务人员家庭走访慰问,定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对夫妻双方均奋战在防疫一线或被感染(疑似)新冠肺炎、家庭有困难的医务人员进行结对帮扶慰问,采取一户一策,精准提供有效服务。防治工作结束后,单位要为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组织免费健康体检,并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休假期间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7. 享受一次性子女入学入园照顾。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入学幼儿园的,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就读;2020年秋季学期升入小学或升入初中就读的,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按就近就便的原则,优先安排到相对优质的学校入学;2020年参加中考的,可在其录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后参加中考招生录取,其中报考本市三年制中职、五年一贯制高职、“3+2”高职的,按照考生意愿录取。疫情期间,学校应安排教师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提供“一对一”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专项服务,并对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环节全程服务。
8. 充实卫生医务人员队伍。疫情防控期间,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等事业单位确需紧急补充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认可同意后,可简化招聘程序,适度放宽年龄、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采取考核和实绩相结合的人才引进方式聘用。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非正式在册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同意后直接聘用。对援助我省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专家和医护人员,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到我市医疗、科研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特设岗位聘用政策执行。鼓励各医疗机构临时性聘用已退休的医务人员。
9. 实施人才评价政策倾斜。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表现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表现突出的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或记功奖励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可以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专项津贴人选,优先推荐评选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入选各类人才项目,在2020-2021年度市突出贡献专家评选中单列指标。
10. 实行岗位设置及聘用优先。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逐级聘用或破格聘用(条件、聘期)时给予优先或倾斜。对获得市(厅)级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岗位晋升聘用条件的(含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单位无岗位空缺时,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予以聘用。对于已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获得省(部)级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全市统筹范围内直接申报认定三级岗位;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其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分别提高5%、10%。增设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全部用于聘用在疫情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11. 落实医务人员各项津贴补助。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各县(市、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人员工作情况,报同级卫健部门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并组织发放。向一线医务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由市卫健委建立发放名册明细,并上报省卫健委核定。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两项补助的经费保障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据实结算。严格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参与疫情防疫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12. 核增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向一线人员预先发放,待疫情结束后一并结算总量。
13. 保障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经卫健部门确定,人社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救治使用国家规定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财政补助人员因履职中受到伤害或感染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罹患疾病或牺牲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14. 建立医务人员专项保险。鼓励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保险公司,建立医疗卫生人员疫情防控专项保险保障计划,为一线医务人员购买特定人身保险,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15. 积极创造安全执业环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防措施。加大警力投入,对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害医务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16. 做好宣传和奖励工作。加大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典型事例,生动讲述感人事迹,大力弘扬崇高精神,共同营造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及时奖励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重点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