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天( 2019年8月22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就严格城区公共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事宜发布通告。
通告称,为解决城区停车“乱”问题,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城区公共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需要在城区公共道路上停放的,应当在公安交警、城管部门设置或准予设置,并用交通标线划定的泊位、区域内停放,未设置停车泊位、区域的路段禁止车辆停放。
二、机动车在泊位停放应符合泊位准停车型、时间的规定,不得逆向停放,车身任何部位应当在一个停车泊位以内。非机动车(含二轮摩托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内依次并列竖停,不得横、斜停,车身任何部位不得超出划定区域。
三、需要在公共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人的的车辆,应选择合适停车点快上快下,注意其他人员、车辆安全。不停在路口、机动车道、人行横道、公交站、出租车招手站等可能影响他人的通行和设置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的地点,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记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信息,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后认为违法停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的,将依法实施处罚。
五、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施划停车泊位、区域。
六、本《通告》所称的公共道路是我市城区公路、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背街里巷、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位场院除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拖曳强制措施,拒绝和妨碍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