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推行个人名义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最低每月缴存248元,满一年可申请首套房贷款。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6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人。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个人自行确定,但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在缴存方式上,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也可一次性补缴。
根据湖北省最新规定的2016年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从2013年的1300元调整为1550元。据计算,个人缴存的最低额度为每月1550*16%=248元,一年缴存的总额为2976元。
使用方面,缴存者可选择提取或办理住房贷款。无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满一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缴存职工公积金的余额积数*0.0125,且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的最高限额。
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个人,可于2016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电话:027-82723068,电子邮箱:2266499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