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网络强国、“宽带中国”的战略部署,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旨在通过立法加快推进“网络强省”建设,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为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电信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是实现信息化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湖北信息通信行业持续高速增长。2018年全省完成电信业务总量2035亿元,同比增长137.2%,拉动全省GDP增速0.64个百分点,占全省GDP增速的8%,对GDP的直接贡献占GDP比重为1.4%;带动产业链就业人口达65万人,促进信息消费总额1800亿元,占GDP比重为4.6%,电信业务已成为全省数字经济贡献最大、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全省通信行业在“十三五”期间计划投入700亿元左右,加快建设光纤宽带网络、4G/5G网络及下一代互联网网络,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实现“中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然而,随着5G网络建设、工业互联网等重大项目的推进,电信设施选址难、建设难、保护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电信网络稳定安全运行、制约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中,至今尚无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规定。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内容。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明确管理体制,厘清法律责任,出台具体措施,将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为落实网络强国、“宽带中国”战略,推动“智慧湖北”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电信设施的科学建设与有效保护是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办法》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强了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规范了企业行为,完善了管理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改革发展的精神,内容丰富,规定详尽。《办法》出台的意义在于:
填补了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办法》扣热点、抓重点、解难点,对公众高度关注的用户选择权、光纤到户、共建共享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为维护全省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优化了信息通信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必将促进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推动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因此,《办法》的出台是湖北信息通信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湖北信息通信业乃至我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办法》的亮点
突出了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划引领作用。针对基站、管线等电信设施选址难、建设难、维护难问题,《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或者核实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预留。上述规定,强调了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划引领作用,凸现了电信设施在城乡规划及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提升了电信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水平。《办法》在明确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协商共建、资源共享”原则的同时,对电信设施与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大共建大共享”,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将极大地提升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水平。
明确了违反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否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光纤到户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放了制定电信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的权限。《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物使用费标准。针对实践中存在迁改单位未经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擅自迁改电信设施而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迁改的补偿标准。
加大了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办法》明确列举了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且对擅自使用电信设施、电信设施抢修、收购和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等进行了规范,加大了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此外,《办法》还对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擅自中断电信设施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