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可追责

2016-10-25 09:35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9023 北京青年报   云上黄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将追责。

考察干部应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根据《办法》,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对集体访处置不力致事态扩大要追责

《办法》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共列举了6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为:

第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第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第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追责

对于上述6种情形如何追责?《办法》也予以明确。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此外,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办法》第12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悉,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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