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生态大冶警方出重拳,两企业违法排污被罚20万,负责人被行政拘留5日

©原创   2018-12-17 19:50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2691 意思是

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 曹晨露)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期间,深刻阐述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个关系;要求湖北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大气、水、土壤的污染防治。作为一座临近长江依水而治的城市,大冶公安始终对水污染保持“零容忍”的严打高压态势,把长江大保护贯彻落实到行动中。

近几年来环境保护一直是人们热议和关注的话题,尤其长江水域污染已成为公安及环保等部门打击的重点。如此高压态势下,中央环保督察组前脚刚离开黄石,后脚就有企业违法排污。14日,大冶还地桥两家企业涉嫌违法排污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相关责任人也被大冶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今年11月下旬,大冶市公安局环保大队联合大冶环保局开展清查行动,在还地桥镇查获大冶市某铝业公司、大冶市某养殖合作社涉嫌违法排污。经进一步侦查后,12月14日,涉事铝业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叶某(男,39岁)、涉事养殖合作社总经理胡某(男,44岁)被大冶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经查,11月20日,大冶市某铝业公司将熔铸车间、污水处理站地面冲洗的废水(含大量金属污染物)未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直接通过厂区内的雨水管网排放至还桥大港,经保安湖流向长江水域,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物。

11月14日,在环保局突击检查中,发现大冶市某养殖合作社没有对氧化塘采取防渗措施,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渗入地下,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而该渗坑排放水则同样经由还桥大港最终流向长江水域。

叶某、胡某二人均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涉事企业均被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万元。具体责任人叶某、胡某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任编辑:侯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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