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区法院:小纠纷 大调解 问题消弭在诉前

©原创   2018-07-25 15:20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0894 杨梅 王纯

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杨梅 王纯)现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增多,为充分发挥和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合力,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下陆区人民法院开展了“诉前委派调解”的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随着诚信社会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不断加强,当事人对失信后果的认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走调解途径来解决矛盾。2018年1月至7月,下陆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共有15件,其中4起案件的当事人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纠纷当即了结,余艮雄与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之一。

关于余艮雄与黄石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黄石鑫辉实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余艮雄承运黄石鑫辉实业的包装水泥,合同期限由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另约定黄石鑫辉实业每次付运费时向余艮雄收取10%作为风险金。余艮雄分别于同年2月26日、3月30日向黄石鑫辉实业交纳了风险金共计25000元。合同履行完毕后,截止到2018年5月,黄石鑫辉实业并未按合同约定退还风险金25000元,余艮雄多次催要无果,便向下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石鑫辉实业全额退还风险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黄石鑫辉实业与余艮雄原先就职的单位之间还有一些财物纠纷,该公司想一并将其解决。经调解员耐心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要理清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双方当事人随即达成调解协议,黄石鑫辉实业当场履行“迟到了四年的法律义务”。

经过下陆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共同要求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的,经法院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予以司法确认。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确认决定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度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案件立案时,下陆法院立案庭的干警会建议当事人采取诉前委派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刚开始当事人并不了解这项工作,不愿去调解,在立案庭干警的政策宣导下,逐渐明白诉前委派调解不仅处理矛盾快捷、便利,节约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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