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2018-07-12 08:31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人民日报  

资料图为“电力天路”2017年年检现场。中新社记者 罗云鹏 摄

  本报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陆娅楠)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通知》要求,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3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通知》要求,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发改委还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是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二是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刘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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