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网约车管理征意见:需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2016-10-15 08:54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510 楚天金报   张吉晴

今日 , 武汉市法制办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三个政策文件意见。

《实施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接入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识,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网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网约车合规后,违规运营处罚更为明确,违规运营一旦被查出平台公司将面临 10000 以上 30000 万元以下处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规定车辆、人员准入条件,提升安全出行水平

《实施细则》要求,除符合国家安全性能和环保标准外,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要求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 , 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日未满 3 年;且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 4 个 , 轴距不小于 2700mm。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 2650, 续航里程不低于 250 公里且功率不小于 100kw。

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实施细则》要求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 C1 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及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等条件,只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均可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为保障网约车服务质量,细则同时规定,自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如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不得申请网约车运营服务。

规范合乘行为,明确合乘次数及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指导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拼车、顺风车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不得提供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 2 次。驾驶员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 50%。

今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持续到 10 月 20 日截止

《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指导意见》,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 个文件将在武汉市法制办网站 http://www.whfzb.gov.cn/ 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http://www.WHJT.gov.cn/ 发布。

公开征求意见持续到 10 月 20 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 2016 年 10 月 20 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 " 征求意见 " 字样,并将意见寄至: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 127 号,邮政编码:430014)或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武汉市汉口黄孝河路 97 号,邮政编码:430019)。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hfzbzqyj@163.com 或 whkyczqcglc@163.com。(文/ 记者 张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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