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 程琼芳)扶贫资金,是脱贫攻坚的“保障钱”,也是贫困村民的“保命钱”,但总有一些人或因法律意识不足,或因纪律观念不强,将手伸向这笔资金而铸下大错。日前,阳新法院对该县浮屠镇一村干部汪某挪用扶贫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汪某在担任阳新浮屠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虚报、欺骗的手段,以发展东北松基地300亩项目为由向扶贫办申报扶贫资金20万元。该项目20万元扶贫资金由扶贫办拨付该镇财政所后,在汪某的安排下,该笔扶贫资金中的9.3万元用于补偿东北松基地的实际承包人,剩余10.7万元用于支付偿还村委会新建办公楼的欠款、村委会以往不能报的招待费、以往村委会租用村干部车子的车费和村委会其他日常开支等。
日前,该案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汪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扶贫的款物10.7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近年来,阳新法院聚焦“司法扶贫”,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贪污及挪用公款物等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来,该院审结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涉案金额达125.74万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和加强警示作用,该院还邀请近百名干部旁听庭审该类职务犯罪案件2起,以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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