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避免一非公企业停产

©原创   2017-09-01 16:4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6790 云上黄石

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 袁龙)“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从维护企业发展出发,不对我批准逮捕,我一定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接受侦查和审判,并从中吸取教训,知法学法,守法经营,用实际行动造福乡邻、回报社会。”

9月1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彭某甲感慨万分的说。

2016年10月5日,大冶市某企业主彭某甲因彭某乙多次借故向其公司索要讨账费用而心生激愤,与彭某乙相约在雨润广场谈判,期间彭某甲通知公司多人到现场,彭某乙等人持甲鱼叉赶到现场,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后果。

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件提请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彭某甲系回乡投资的某非公企业负责人,前期在大冶投资1.5亿元建厂,安置就业100余人,该企业正在引进投资2亿余元进行二期建设,将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如果对彭某甲批准逮捕,该企业的建设、投资将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鄂检十条”),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于8月31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

在听证会上,基层组织代表、群众代表、人民监督员先后发表意见,均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甲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投案,在取保候审后无违规行为,不宜逮捕关押。建议检察机关从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角度出发,不批准逮捕彭某。综合公开审查听证意见,结合该案事实已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固定,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大冶市非公企业在经济总量中占据绝对比例,如果对于涉企犯罪嫌疑人只是一捕了之,很可能会给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用逮捕措施,切实防止办案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努力为非公企业营造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此案主办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 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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